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21037号
原告郑州汇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美钢铁”)诉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美钢铁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功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汇美钢铁与被告郑州一建签订的《钢材供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钢材,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于其尚欠原告货款527689.15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27689.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辩称其并未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故其付款时间应当顺延,且不视为被告违约,其不应当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双方虽然约定先票后款,但开具发票仅系原告的法定附随义务,而支付货款系主合同义务,被告不能据此抗辩相应的付款义务,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第31日起,按2%/月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依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情况、原告的预期利益等在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基础上,本院酌定违约金为8126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钢材供应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乙方在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为甲方在郑州电视中心项目(含数字传媒大厦)工程施工供应钢材,工程数量及单价详见表格,表中单价包含产品运输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钱前包装、中转、仓储等所有杂费、出库费、利润等一切费用。数量以甲方仓库收到实际数量为准。上述产品单价含税,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甲方具体承办人为***;具体承办人在不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前提下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己方义务(对账、结算、签字确认等业务)。因特殊原因因甲方具体承办人不能亲自履行自己职责时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必须由甲方另行出具甲方公司公章(有且仅限甲方公司公章)的书面委托证明。分批发货,每批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30天内甲方支付所收钢材货款的100%。甲方延期付款的,须就未支付的货款从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第31日起,按2%/月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付款,乙方须在每月10号前向甲方提供书面对账单,如未提供则视为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就《钢材供应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在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为甲方在郑州电视中心项目(含数字传媒大厦)工程施工供应钢材,工程数量及单价详见表格;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其余条款均按照原合同执行。原告提供的2019年10月1日送货单及直出直入单显示,原告向被告郑东新区信息电商产业园区项目(第三标段)供应钢材219.9831吨,共计893301.51元,该送货单有被告项目具体承办人***签字。被告于2019年12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货款893301.51元。原告提供的2019年11月1日送货单及直出直入单显示,原告向被告郑东新区信息电商产业园区项目(第三标段)供应钢材169.893吨,共计677689.15元,该送货单有被告项目具体承办人***签字。被告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备注:付钢材款。在答辩状及开庭审理中,被告对尚欠原告货款527689.15元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一、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汇美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7689.15元及违约金81264元;二、驳回原告郑州汇美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17元,减半收取5308.5元,由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