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34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凯,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润,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
***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万元(账号:9950********,开户行:郑州银行商都支行)。***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万元(账号:9950********,开户行:郑州银行商都支行)。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