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8民初1958号
原告:洛阳市吉利区河洛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柴河村四组南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6MA44WN8E0F。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洛阳市吉利区河洛工程机械租赁部诉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洛阳市吉利区河洛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吉利区河洛工程机械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吉利区河洛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5.5元,由原告洛阳市吉利区河洛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