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766号 申请人:***,男,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石洲村委老屋村43号,身份证号码:36050219********。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河下镇礼泉村委礼泉村29号,身份证号码:36050219********。 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东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