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同顺建材销售中心与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4民初1350号 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同顺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街道仙人庄街道188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街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 法定代表人:***。 开封市鼓楼区同顺建材销售中心与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同顺建材销售中心于2023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20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市鼓楼区同顺建材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1620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