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某某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191民初2955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二被告与原告之间自2023年2月12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12日,原告经***介绍入职被告一处,由被告一派遣至被告二承包的位于开封市龙亭区**道**、***以东B地块的国控复兴一号地块一期二标段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上班时间是上午7:00-11:30.下午1:00-6:30,服从公司管理制度管理,按时上下班。2023年3月9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原告在上述项目工地的2层电梯井门口支电梯门口柱子时,在打眼的过程中因电钻停止转动,在原告转头查看情况时,电钻又转动致使原告的右手受伤,受伤后原告给***打电话,到工地外找到***和**,由他二人把原告送到开封市第二中医院治疗,诊断事故造成原告:1.右手第四掌骨骨折;2.有手部软组织损伤。原告请求申报工伤认定,原告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要求确定劳动关系,原告与二被告就工伤赔偿未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辩称:我司将涉案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是**所雇佣的,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某某辩称:被告某某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是**找来的工人,和二被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2日,原告***经案外人***介绍,到被告某某承包的位于开封市龙亭区**道**号**期**段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3年3月9日下午2点半左右,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伤到右手。同日,原告***到开封市第二中医院就诊,诊断证明为:1.右手第四掌骨骨折;2.有手部软组织损伤。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是由案外人**所雇佣的,其工资的统计、相关的考勤均是由**所管理,其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也是以农民工的身份在涉案工地从事劳务。原告对此亦表示认可。 2023年10月18日,原告向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该仲裁委作出**劳人仲案字[2023]40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没有明确的仲裁事实和理由。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被告质证的告示牌、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且原告在庭审中亦认可其是跟着案外人**干活,日常工作也是由案外人**安排及管理,故原告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费方式为:本院通过短信推送交费链接给交费人网上交纳),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联系方式为:0371-6667****。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