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郾城区黑某某和小型水泥预制构件厂与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103民初2932号 原告:郾城区黑***和小型水泥预制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6XTLC02,住所地郾城区黑龙潭镇老应村。 经营者:***。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郾城区黑***和小型水泥预制构件厂与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郾城区黑***和小型水泥预制构件厂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郾城区黑***和小型水泥预制构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郾城区黑***和小型水泥预制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郾城区黑***和小型水泥预制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