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212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5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97637L。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3号1号楼1-2层附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82年8月16日,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9号院27号楼1**10号。
原告***与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4年1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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