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3民初1612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沼,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兰瑜。
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关山湖区潭北路天田智慧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琦。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93元,本院全额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