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3民初1612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沼,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兰瑜。
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关山湖区潭北路天田智慧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琦。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93元,本院全额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