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171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主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兰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勋,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住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227号久联华厦19层4号。
法定代表人方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2019年7月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4元,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