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黔0602执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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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民族中学、**、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铜仁市民族中学赔偿***各项损失92612.47元;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赔偿***各项损失71600.87元;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3700.65元;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5800.44元,五被执行人对上述赔偿款项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执行费705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案款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黔0602执7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