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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227号久联华厦19层4号。
法定代表人:方琦,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B栋12楼。
法定代表人:兰瑜,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民族中学,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551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刚,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4楼东。
法定代表人:赵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建星贵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仁城乡规划设计院)、铜仁市民族中学、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星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3民初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星贵州分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就本案所涉同一事项于2019年11月18日在万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又于2019年12月23日申请撤诉,万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但该裁定书没有送达给建星贵州分公司。万山区人民法院的上述行为存在程序瑕疵,损害了建星贵州分公司的利益。为此,建星贵州分公司向万山区人民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投诉时任民庭庭长同时也是该案的主审法官,但至今未收到回复。鉴于投诉事件未处理完毕,又考虑到万山区法院分管民事副院长的消极处理态度,为公平起见,请求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铜仁城乡规划设计院、铜仁市民族中学、建星公司未作二审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之一铜仁城乡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建星贵州分公司以其投诉了原审法院民庭庭长、投诉尚未回复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明俊
审 判 员 田 芳
审 判 员 向 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柳连源
书 记 员 吴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