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03民初1619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沼,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主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兰喻。

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227号久联华厦19层4号。

法定代表人:方琦,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永强,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4楼东。

法定代表人:赵阳,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3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著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玉荣

书记员吴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