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1277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中合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和亿坤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亿坤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合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亿坤公司名下价值52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平和亿坤投资有限公司名下52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郭泽喆)
代书记员( 杨雅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