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平和亿坤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12945号
申请人: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通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3789673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平和亿坤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83107343D。
法定代表人:温志达,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中合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和亿坤酒店有限公司(下称亿坤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合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亿坤公司名下价值525703元的财产,并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和亿坤酒店有限公司名下525703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