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三门峡闽商产业发展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通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闽商产业发展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陕县。
法定代表人黄毅龙,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闽商产业发展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3]第03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闽商公司向中合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45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21492元。由于被执行人闽商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合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闽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2014)三法执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3]第03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12日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6年10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闽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2017年9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闽商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3、2016年10月19日、2017年12月14日、2018年3月1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闽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闽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性权益。4、2018年4月12日赴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闽商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予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闽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信息。5、2016年11月1日将被执行人闽商公司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8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执行活动,本院已于2018年4月20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合公司,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闽商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合公司未能提供。鉴于被执行人闽商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合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函,说明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3]第03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霍丽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