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闽商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厦执字第8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3号8号楼C、D、E、F单元(通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378967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闽商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住香港北解英皇道351-352号银辉中心11楼A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闽南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124755元。本院执行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5年9月20日,通过邮政EMS向被执行人中国闽南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案件登记的住所依法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回复。
2、2015年12月14日,将本案被执行人中国闽南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入境。
3、本院定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017年12月11日通过三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商事股权等,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17年12月,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告知书,告知其本院将对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中国闽南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中国闽南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要求被执行人中国闽南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修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