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胜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磊艺工艺石材厂与南通市胜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91民初411号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磊艺工艺石材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九圩港南通汇晟建材市场15号。
经营者:***,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博,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胜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新星商厦1幢1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磊艺工艺石材厂与被告南通市胜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磊艺工艺石材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磊艺工艺石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磊艺工艺石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磊艺工艺石材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顾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