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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民初2741号
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陈瑶湖镇前河村正大街221号执法大队三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叶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善喻,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查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与维明大街交口盛世大厦A座24层。
法定代表人:张大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毅,该公司职工。
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64元,减半收取计12282元,由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俊
人民陪审员  孙 利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美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