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3民初418号
原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与维明大街交口盛世大厦A座2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河镇北京西路12号。
负责人:***,职务镇长。
原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2023年3月1日,原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81元,减半收取计2,690.50元,由原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皓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