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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803民初147号 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湖镇前河村正大街221号执法大队三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与维明大街交口盛世大厦A座2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