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803民初147号
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湖镇前河村正大街221号执法大队三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与维明大街交口盛世大厦A座2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盈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铜陵永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