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6486号
原告:***,男,1958年3月3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荣(系原告妻子),女,1960年10月10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吉林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长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系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