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8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湖区长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0947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7199410444875。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7199510224720。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7199510224720。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安业商务楼**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27618931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准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20129004。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7元、上诉人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波 审 判 员 罗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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