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8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湖区长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0947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7199410444875。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7199510224720。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7199510224720。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安业商务楼**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27618931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准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20129004。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7元、上诉人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波
审 判 员 罗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