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南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阳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5民初1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裁定处理正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凤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