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24民初1548号
原告: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仁县虎龙沟联营煤矿。
法定代表人:**。
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怀仁县虎龙沟联营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5元,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