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初307号
原告: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山西约翰芬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2.11元,减半收取计3301.06元,由原告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苗
书记员 寇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