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世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世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江滨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世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才,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江滨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世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虽然以设计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但却不以设计行为为主要特征履行地,反而是以所谓实地核量数据、交付设计地、设计修改及确认等完全次要的合同行为作为确定依据,甚至是以原告的履行合同行为作为依据,这完全是错误的。理由为:一、本案涉及的纠纷是设计合同纠纷,设计行为是主要的合同义务,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双方于2013年6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前期策划咨询合同》的约定,上诉人需要先向被上诉人交付初始方案,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在原有设计上进行深入修改,方案的确认以被上诉人签名确认为准。而且,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策划资料及文件后,要参加被上诉人的内部研讨、审查,并根据研讨、审查结论负责对相应内容做调整补充。据此,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设计标的物在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需到高明区实地勘察、测量相关原始数据,并围绕该工程进行规划设计。而被上诉人需向上诉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根据设计进度向上诉人付款、接受上诉人交付的方案(含初始方案、修改方案、策划正稿等),并组织上诉人参加其研讨会,确认相应的方案(含初始方案、修改方案、策划正稿等),上述义务均需在高明区履行,本案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为佛山市高明区,故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显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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