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荆门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802执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199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先明,男,生于1962年12月24日,汉族,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公司家属院内2栋东单元401室)。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鄂08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黄先明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法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先明银行存款286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余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