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财保38号
申请人: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15层。
法定代表人:俞军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军,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丽,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名藩大道建德家园1号商业办公楼4楼406。
法定代表人:刘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杏园路188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184834.3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的被申请人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详见财产清单)内银行存款共计8184834.38元;
二、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清单中与差额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蓝绿双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清梅
审判员  陈 磊
审判员  康慧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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