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525号
原告:湖北***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9号兰台科技园内的1#号标准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818515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3202XN。
法定代表人:蔡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蒙古族,1986年1月5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公司法务。
本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情形,其撤回起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