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执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幢C404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泰,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东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史家武,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民终26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15003.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