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执195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福泰,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史家武,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民终26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350.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