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23民初588号
原告:山西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阳兴南街88号。
法定代理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剑旺,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静游镇上龙泉村。
法定代理人:翟慧兵????????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山西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4元,由山西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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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冯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