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641号
原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谷县侯城村太东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不锈钢经济园区阳兴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剑旺,山西景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息争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