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14号
申请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冻结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53230.6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担保,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3230.6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晔
书记员  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