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6573号
原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胥宏霞
书记员 武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