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科凡电气有限公司、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2552号
原告:镇江科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架鼓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阳兴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科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科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镇江科凡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为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