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信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璞信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催3号
申请人:璞信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激光工程设计总部**研发楼07、裙楼栋******。
法定代表人:黄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凡,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璞信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信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后发现璞信公司主张遗失的银行汇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涉案票据至今已过5年,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不符合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形,应当予以终结。《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璞信公司作为出票人,其应当向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关东工业园支行申请退还票据所对应的款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璞信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璞信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瑞
书记员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