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康平华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23民初803号
原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平华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沙金台乡西二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2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东。
原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平华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10元,减半收取计7855元,由原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迎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