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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与***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终15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李春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艳春。
上诉人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因与***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康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3民初2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上诉请求:撤销康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3民初263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属于物权纠纷,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被起诉人***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康平县沙金台乡西二村,康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应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并非基于已设立的物权基础法律关系,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康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3民初26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康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喆
审判员 汤 涛
审判员 张小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