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内0304民初11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天合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倍杰特国际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北京中天合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天合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北京中天合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天合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北京中天合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卢政
书记员张艳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