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6民初1138号
原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林荫路4号开耳木子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0141000456。
法定代表人:苏金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广德大街20号院A8号楼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67548264。
法定代表人:权秋红。
原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8.21元,由原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项鹏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