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筑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华筑规划建筑设计院、青岛禹纺海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1执375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筑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原灵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青岛禹纺海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印度洋路1号。
法定代表人:**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筑规划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青岛禹纺海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120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211民初120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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