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602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通远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那曲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藏通远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藏06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藏通远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传统查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证券机构、住建局资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承办人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无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藏06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卫东
审 判 员 拉巴次仁
审 判 员 次仁达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顿珠边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