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滨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大连滨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2222号 原告:大连滨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2276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中园45-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9718164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滨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2165元,但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滨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