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2222号
原告:大连滨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2276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中园45-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9718164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滨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2165元,但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滨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