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化勘查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中化勘查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5351号
申请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EMB****),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志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化勘查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13131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睿,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4****,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祥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津生,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合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化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中化勘查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开户名:黑龙江中化勘查设计有限公司,账号:2305××××0583)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