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展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鄢陵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陵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花满地温泉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24民初272号
原告:山东联展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新建材产业园德兴路573号11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鄢陵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花都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鄢陵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花满地温泉酒店,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花都大道北侧。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联展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陵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花满地温泉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鄢陵分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展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联展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联展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