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奎屯天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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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奎屯天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奎屯天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欠款
183661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5)奎民初字第
1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