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9民初2225号
原告: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精深加工示范区安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鹏,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6号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洁,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亚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艾里菲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