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财保86号
申请人: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汉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鹏,新疆百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湖,新疆百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赵洁,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远大支行账户内存款1911601.7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远大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1911601.7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